海洋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海洋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一、目的和依据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本条例所称的海洋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三、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
四、政府和部门的职责与协调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沿海重点区域、流域的规划和管理,合理布局海洋产业,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防治海洋污染方案,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五、海洋污染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入海河流全流域环境整治,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完善海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
六、监测和报告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七、应急响应和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环境污染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和措施。在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减轻损害程度。同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八、法律责任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和解释权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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