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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农用地土壤质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土壤,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3. 对农用地土壤的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土壤分类与评价

1. 农用地土壤应当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土壤质量等级进行分类。

2. 农用地土壤质量评价应当以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为基础,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 农用地土壤质量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三、土壤保护与改善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用地土壤保护与改善规划,明确农用地土壤保护与改善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鼓励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业投入品。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用轮作、间作、休耕等措施,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四、土壤利用与管理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农用地用途,加强农用地使用的管理,防止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用地流转机制,规范农用地流转行为,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建立绿色农业生产体系。

4.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施入农田。

五、土壤污染防治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提高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水平。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防止因过度使用农业投入品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6.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向农用地排放或者丢弃。

7.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8. 因污染农用地土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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